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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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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原则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借贷纠纷起诉后,可以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债权人在借贷纠纷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判决案例分析最近一宗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纠纷案例认定,以房抵债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出借人只能就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四、合法抵押物的范围民间借贷中可以用作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五、判定抵押权的成立1.在民间借贷中,抵押权的成立与否需要根据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来决定,如果抵押合同无效,则法院会驳回关于抵押的诉讼请求。
2.如果抵押合同有效,法院会判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六、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进行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
七、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抵押权成立,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借贷纠纷的判决结果根据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来决定,如果抵押合同有效,法院会判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仍要根据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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